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高等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教黨[2018]4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廳函[2021]10號)、關于印發《江西高校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任務清單(試行)》的通知(贛教社政字[2019]1號)等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學生工作治理體系,切實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預防、及時疏導、快速干預、有效控制學生中可能出現的心理危機事件,減少學生因心理危機帶來的困擾或損害,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心理危機是指個體由于突然遭受嚴重災難、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壓力,使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尤其出現了用現有條件和經驗難以克服的困難,以致使個體陷于痛苦、不安狀態,常伴有絕望、麻木不仁、焦慮,以
及植物神經癥狀和行為障礙的狀態。
第三條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針對心理危機狀態的個人及時給予適當的心理援助,使其盡快擺脫困難。
心理危機干預以關愛學生、服務學生、幫助學生為基本原則。危機干預工作既要謹慎對待又要準確判斷、及時干預,避免因處理不當而激發或加重學生心理問題。第五條心理危機干預的目的包括:
(一)防止過激行為,如自殺、自傷或攻擊行為等;
(二)促進交流與溝通,鼓勵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勵其增強自信心和做出正確的自我評價,
提供適當建議,促使問題解決;
(三)提供適當醫療幫助,處理昏厥、情緒休克或激惹狀態。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心理危機預防及干預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學生(招生)工作處、黨政辦、黨委宣傳部、保衛處、教務處、校醫室、系部、中職部等組成。學生(招生)工作處下設心理健康中心,具體牽頭負責學生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中職部及各系要相應成立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由中職部負責人及各系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全體教職工均有責任和義務參與其中,并充分發揮學生心理骨干、學生黨員在學生心理危機干預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
(一)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牽頭制定相關預案,負責開展心理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學生心理健康普查、篩查、全校心理問題學生建檔、學生心理危機評估、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及實施流程、學生轉介就醫等。
(二)保衛處負責保護第一現場及提供必要的安保支持,必要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對接。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掌握和控制輿情,負責編寫通告、簡報等資料,并組織對外信息發布。
(四)校醫室負責提供現場的急救醫療保障,與醫療機構(除精神衛生機構)對接,做好醫療保障的后續服務。
(五)教務處負責開設與心理健康教育有關的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利用課堂教學幫助學生樹立心理保健意識,培養學生健康心理。
(六)中職部及各系負責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落實第一現場溝通協調、聯系家長、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帶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及就醫、建立理危機預防與干預檔案等。
第三章干預對象
第八條對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高危個體”予以特別關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篩查出來的高危、重點關注或有高自殺傾向的學生;
(二)人格、行為或生活方式突然發生改變的學生;
(三)近兩周情緒低落、或有強烈的罪惡感、不安全感的學生;
(四)因各種原因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
1、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擊,出現心理、生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親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絕癥、個人身體受到意外傷害或身患重病、性侵害的學生;
2、學習壓力特別大,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第一次考試不及格的優秀生、需要重修多門功課的學生、將被退學的學生、完成畢業設計有嚴重困難的學生、高分低錄的學生等;
3、個人情感受挫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失戀、單相思而情緒失控的學生;
4、人際關系失調后出現心理或行為異常的學生,如當眾受辱、受驚嚇,與同學發生嚴重人際沖突而被排斥、受歧視的學生,與老師發生嚴重沖突的學生。
(五)由于身邊同學或重要他人出現個體危機狀況而受到影響,產生恐慌、擔心、焦慮、困擾的學生,如與自殺、意外身亡的學生同宿舍、同班級、關系要好的學生;
(六)性格有明顯缺陷的學生,如孤僻內向與周圍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處理家庭、宿舍、朋友關系的學生;家庭成長環境嚴重不良者,如家庭破裂,遭受家庭暴力;存在明顯的攻擊性行為或暴力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而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學生;
(七)近期有過自殺的企圖或行為的學生、有過離家(校)出走行為的學生,家庭成員有自殺史或患精神疾病史的學生;
(八)長期睡眠障礙、身體健康欠佳,影響本人或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的學生;有或疑似有嚴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學生,如患有抑郁癥、恐怖癥、強迫癥、癔癥、焦慮癥、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學生;因網絡成癮、酒精依賴等成癮行為而嚴重影響其學習及人際交往的學生。
第九條對近期發出下列警示訊號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干預對象”予以評估及干預:
(一)談論過自殺并考慮過自殺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記、圖畫或亂涂亂畫的只言片語中流露死亡念頭的學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給同學、朋友或家人送禮物、請客、賠禮道歉、述說告別的話等行為明顯改變的學生;
(三)情緒突然明顯改變的學生,如特別煩躁、高度焦慮、恐懼、易感情沖動,或情緒異常低落,或情緒突然從低落變為平靜,或飲食睡眠受到嚴重影響等。
第四章早期預防與預警
第十條學校心理健康中心每年對全校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普查篩查工作,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并根據普查結果篩選出高危、重點關注個體,與中職部及各系共同對該類學生做好危機預防與轉化工作。
第十一條加強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定期開展預防教育活動。
(一)學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
(二)心理健康中心應在“5.25大學生心理健康節”、“9.10世界防自殺日”、“10.10世界精神衛生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組織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在校園內營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圍,中職部及各系應積極響應心理健康中心開展的各項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且在中職部及各系獨立開展特色心理健康教育主題活動;
(三)心理健康中心應對全校學生心理骨干進行危機應對培訓,讓學生心理骨干了解什么是危機,什么情況下會出現危機,哪些言行是自殺的前兆,對出現自殺的同學如何進行幫助和干預等;
(四)各系應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新生入學教育,定期開展與心理健康教育有關的專題講座、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機預防知識,解析心理現象。注重學生自我意識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自我,愉快接納自我,積極發展自我,樹立自信、消除自卑,引導學生熱愛生活,熱愛生命,善待人生。
第十二條建立宿舍、班級、系部(中職部)、學校/心理健康中心四級預警機制。
(一)一級預警:宿舍
宿舍成員應互相關心,多溝通多交流。宿舍長應關注宿舍內成員的心理動態,多與宿舍成員溝通,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告知班級心理委員或輔導員,宿舍內成員在發現其他成員可能存在異常時應及時與宿舍長溝通,并啟動二級預警:報告班級關注小組,并向輔導員反饋情況;
(二)二級預警:班級
成立以班級心理委員、班長、團支書、生活委員等班委為核心成員的班級關注小組,充分發揮班級學生心理骨干(心理委員)、學生黨員作用,關心同學,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思想和情感上的聯系與溝通,了解學生的心理健康動態,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輔導員報告。當發現學生出現異常狀況或收到一級預警報告時,應立即啟動三級預警:報告輔導員或系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
(三)三級預警:系部(中職部)
各系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擔任組長,其他領導為副組長,輔導員、其他行政人員為成員。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要關愛學生,密切關注學生異常心理、行為,輔導員要每月與重點關注、出現情緒困擾的學生談話,了解學生情況,為需要幫助的學生提供幫助或幫助渠道,有效緩解學生情緒問題;輔導員每月應向心理健康中心按時提交學生心理健康動態月報表。接到一級或二級預警報告或發現學生有異常情況時,要立即趕赴現場,經過研判,視情況啟動四級預警同時向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人報告,涉及學生安危、可能造成輿情的,要及時向黨政辦、黨委宣傳部、保衛處、校醫室等部門、系部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小組負責人報告并做好及時干預;
(四)四級預警:學校/心理健康中心
學校心理健康中心應認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大學生心理健康檔案,對篩查出高危學生開展一對一約談,并采取相應措施,對系部報告的心理異常學生開展初步評估,并提供指導意見。心理健康中心專兼職工作人員在心理咨詢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或正處于危機的學生時,應第一時間向心理健康中心報告,當心理健康中心接到心理危機預警報告時,應立即報告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人,并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第五章干預措施
第十三條當心理危機事件發生時,中職部、系部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組長、成員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十四條對實施自殺或傷他行為學生的干預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如下工作:
對做出自殺或傷害他人行為的學生,要立即報警,報告學生(招生)工作處、保衛處、黨政辦、黨委宣傳部、
校醫室,快速疏散人群,避免擴大傷害面積,同時通知家長到校,如家長不能馬上到校,可配合公安機關,強制送醫,家長到校后由家長帶其到專業精神衛生機構就醫,中職部、系部配合辦理有利于學生休養、治療的休假、休學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對有自殺或傷他意念學生的干預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如下工作:
(一)對有自殺意念的學生,一旦知曉該生近期有自殺的想法和念頭,中職部、系部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輔導員、班主任密切關注學生,并成立監護小組,密切關注學生動態,盡可能保證學生安全,同時報心理健康中心備案;心理健康中心須立刻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人,并向中職部、系部提出具體干預意見;
2、中職部、系部應立即通知家長,并要求家長到校,由家長帶學生到三級甲等醫院進行評估診斷;
3、如學生需要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中職部、系部負責協助辦理學生的休假、休學手續,家長負責帶學生到專業精神衛生機構治療:如學生可以邊治療邊讀書,家長負責陪讀,中職部、系部應與家長簽訂相關協議,由學校和家長共同監護學生在校讀書期間的安全,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二)對有傷他意念的學生,請參照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六條對心理危機程度較輕,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生,中職部、系部應成立以學生干部及宿舍同學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學生監護小組,以及時了解該生的心理與行為狀況,對該生進行安全監護。監護小組應及時向所在系匯報該生的情況。
第十七條對有嚴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學生的干預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如下工作:
(一)如學生可以在學校邊學習邊治療的,且自殺風險較低或不存在自殺風險的,由中職部、系部成立學生關注小組,對學生密切關注,同時要求家長電話監護,并每周與輔導員、班主任互通情況,如發現異常請家長立刻到校。
(二)如學生可以在學校邊學習邊治療的,但存在較高自殺風險的,請參照第十五條第一款執行;
(三)如學生不適合在校讀書或嚴重擾亂學校的正常秩序或其他學生的生活秩序的,通知家長到校帶其回家治療或休養,學校給予辦理休假或休學手續。在學生尚未離校期間,系部須派專人監護,確保其人身安全。
第六章預后跟蹤
第十八條因心理危機而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除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外,還應向所在系出具有效的心理疾病康復證明,并報心理健康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復學后,中職部、系部應對其學習生活進行妥善安排,幫助該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統,引導其他同學避免與該生發生激烈沖突。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或其他學生干部對其密切關注,了解其心理變化情況。輔導員每月至少與其談心一次,并通過周圍其他同學隨時了解其心理狀況,并單獨建立檔案,詳細記載談心談話內容和心理狀況。
第二十條心理健康中心要根據各系提供的情況,定期評估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并將評估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條對于因有強烈的自殺意念或自殺未遂而休學的學生,在其復學后,各系還應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應安排班級心理委員、學生骨干、該生室友對其密切監護(輔導員、班主任要對參與的心理委員、學生骨干、該生室友等進行有效指導),制定可能發生危機的防備預案,隨時預防該生心理狀況的惡化。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做好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任務,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應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一)培訓制度。心理健康中心應對從事心理咨詢的教師、輔導員、班主任、各班心理委員實行定期培訓。
(二)保密制度。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對工作中所涉及對象的各種信息嚴格保密,不能向與危機干預工作無關人員泄露學生信息。
(三)鑒定制度。學生因心理問題需退學、休學、轉學、復學的,其病情應到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進行鑒定。
(四)報告制度。在發生心理危機事件15分鐘內,應立即向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學生(招生)工作處及其他相關部門口頭或短信報告;在事件現場處置完成后24小時內形成描述具體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學生(招生)工作處;學生(招生)工作處在事件處理結束后,應向學校心理危機預防與干預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事件處理的書面報告。
(五)檔案制度。學生心理危機事件發生后,學生所在系(部)在事故處理后形成相應的書面材料,并報心理健康中心備案;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的學生,在申請復學后中職部、系部應將學生近一個月內的診療情況和醫生建議報心理健康中心備案;心理健康中心應建立各類心理異常學生檔案;中職部、系部應建立心理異常學生檔案、心理危機干預檔案、應做到一生一案,檔案中應包括學生基本情況、心理普查情況、家校聯系的相關材料、談心談話記錄、心理危機干預過程材料等。
(六)家校聯系制度。對被列為心理危機“高危個體”的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應定期與家長互通信息,及時反映學生在學校的有關情況,使家長知曉,形式可以是家訪、電訪、信訪等。輔導員、班主任應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對家長提出帶學生就醫、監護和家庭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形成家校合力,共同幫扶。對發生心理危機的學生,各系應在第一時間向家長通報學生情況,并要求家長立即到校配合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的家長,中職部、系部可采取家訪、聯系當地派出所、婦聯等有關部門協助開展工作等方式,實現家校聯系,確保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全校各部門尤其是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指揮,統一行動,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自己失職造成學生生命損失的,要對部門或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一)危機事件處理過程中需要某些部門協助而部門負責人不服從指揮的;
(二)參與危機干預事故處理部門,在接到學生心理危機事故報案后,拖延時間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或在現場不配合、不服從統一指揮而延誤時機的;
(三)中職部、系部對學生心理危機不聞不問,或知情不報,或不及時上報,或執行學校危機干預方案不力的。
(四)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心理危機干預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