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工作,提高輔導員工作責任心和工作質量,強化責任意識,預防各類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根據輔導員崗位職責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專兼職輔導員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職、嚴重失誤等造成的責任事故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責任事故等級劃分
第三條輔導員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級日常管理、獎懲、資助、安全教育管理與服務等方面工作責任事故按情節(jié)輕重劃分為三個等級:重大責任事故為一級,較大責任事故為二級,一般責任事故為三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級責任事故:
1、在大是大非問題上不能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在學生中發(fā)表、傳播錯誤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2、學生參加傳銷、邪教等非法組織,或參與非法傳教、校園網貸、電信詐騙等,輔導員不知情、知情未加制止或制止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3、在學生黨(團)員發(fā)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評優(yōu)評先、獎助學金評定和發(fā)放、助學助困和學籍管理等專項工作中,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造成重大后果,影響惡劣的。
4、學生宿舍管理混亂,亂拉亂接電源,使用大功率電器、使用明火和吸煙等導致火災、觸電等意外傷亡事故的。
5、學生集體斗毆、群傷事件等未能及時發(fā)現、及時匯報,處理不當導致矛盾激化,事態(tài)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
6、無正當理由長期不過問班級事務或所帶班級學生擅自離校兩周以上卻毫不知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7、打罵、侮辱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重大后果,影響惡劣的。
8、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出現有損師德與教師形象,影響惡劣的。
9、師生間發(fā)生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時應對學生的思想、心理等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11、對學生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或對學生突發(fā)事件處理不當,導致嚴重后果的。
12、其他因本人工作嚴重失職,對學生人身或學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13、其他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任事故。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二級責任事故:
1、在學生中發(fā)表、傳播錯誤言論,影響較大的。
2、學生參與傳銷、校園貸、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未查出或查出但未開展教育工作,產生較重后果,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3、在學生黨(團)員發(fā)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優(yōu)評先、獎助學金評定和發(fā)放、助學助困和學籍管理等專項工作中,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造成嚴重后果,影響較大的。
4、學生宿舍管理混亂,亂拉亂接電源,使用大功率電器、使用明火和吸煙等導致火災、觸電等產生較重后果,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5、學生集體斗毆、群傷事件等未能及時發(fā)現、及時匯報,處理不當導致矛盾激化,事態(tài)擴大,產生較重后果,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6、無正當理由較長時間不過問班級事務或所帶班級學生擅自離校一周以上卻毫不知情的。
7、打罵、侮辱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較重后果,引發(fā)較大負面影響的.
8、學生管理資料或學生檔案材料丟失,造成學生個人或學校聲譽、利益等受損,影響惡劣的。
9、師生間發(fā)生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有違師德與教師形象,產生較重后果,引發(fā)較大負面影響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時應對學生的思想、心理等問題,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11、對學生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或對學生突發(fā)事件處理不當,致事態(tài)擴大的。
12、在學校組織的工作檢查或值班工作中,無正當理由不到崗或擅自離崗5次及以上的。
13、其他因本人工作嚴重失職,對學生人身或學校利益造成較大損害(損失達3萬元及以上),后果較嚴重,負面影響較大的。
14、其他造成較大影響的責任事故。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三級責任事故:
1、在學生中發(fā)表一些錯誤言論,造成一定影響的
2、學生參與傳銷、校園貸、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未查出或查出但未開展教育工作,產生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3、在學生黨(團)員發(fā)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優(yōu)評先、獎助學金評定和發(fā)放、助學助困和學籍管理等專項工作中,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違規(guī)操作,存在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4、學生宿舍管理不到位,對私拉亂接電源、使用違規(guī)電器、明火吸煙等未及時制止,引發(fā)火災,造成一定影響的。
5、學生集體斗毆、群傷事件等未能及時發(fā)現、及時匯報,處理不當導致產生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未經批準不過問班級事務超過一周(含)或所帶班級學生擅自離校三天以上而毫不知情,造成一定影響的。
7、打罵、侮辱學生,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產生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8、學生管理資料或學生檔案材料丟失,造成學生個人或學校聲譽、利益等受損,造成不良影響的。
9、師生間發(fā)生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產生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時應對學生的思想、心理等問題,造成一定后果的。
11、對學生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或對學生突發(fā)事件處理不當,致不良影響的。
12、在學校組織的工作檢查或值班工作中,無正當理由不到崗或擅自離崗2次及以上的。
13、其他因本人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學生輕微受傷或造成公共財產輕度損失的。
14、得不到大多數學生對其工作認可的。
15、不能及時完成學校和系部院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16、其他程度相當的事故。
第三章責任事故認定
第七條成立輔導員工作責任事故認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輔導員工作責任事故的認定工作。委員會主任由主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委員由組織人事科、宣傳部、學生(招生)工作科、保衛(wèi)科、后勤資產科、團委,各系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招生)工作科。
第八條各系負責對輔導員工作責任事故進行初步核實與認定。經系部初步認定為三級事故的,報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初步認定為二級事故的,由委員會辦公室進一步調查核實,報委員會審定;初步認定為一級事故的,由委員會認定,報請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四章責任事故的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fā)現人或當事人有責任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向所在系學工負責人報告。一級、二級事故由學生(招生)工作科負責人向分管校領導匯報。事故當事人、系、學生 (招生)工作科負責人對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對匯報事故的發(fā)現人打擊報復的,在原有認定事故等級基礎上加重處理。當事人主動報告事故并積極采取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并挽回損失的,可從輕處置。
第十條輔導員工作責任事故認定后,按歸屬原則,分別由系、學生(招生)工作科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處理。處理后作出書面記錄,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第十一條責任事故一經認定,視事故等級給予以下處理:
1、凡被認定為輔導員工作責任事故的責任人,所在系及學生(招生)工作處對其誡勉談話,均給予全校通報。視情節(jié)輕重及本人態(tài)度,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開除等處理意見。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輔導員發(fā)生三級事故,取消當年年度考核優(yōu)秀資格,扣發(fā)當月輔導員帶班津貼,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3、輔導員發(fā)生二級事故的,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取消當年各種獎勵資格和輔導員帶班津貼,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4、輔導員發(fā)生一級事故的,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待崗,取消當年各種獎勵資格、輔導員帶班津貼,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開除處分。
5、輔導員工作事故的行政處分按《南昌健康職業(yè)技術學院教職工處分暫行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處分決定放入事故責任人的人事檔案。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事故發(fā)生,經調查屬實的,對事故責任人可免予追究事故責任。
7、對事故責任人主動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且未造成較大損害和不良影響的工作事故,視事故后果嚴重性,可降一級處理或在同級范圍內從輕處理。
8、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加重一級處理或在同級范圍內從重處理。
(1)一學年內發(fā)生兩次及以上工作事故的;
(2)干擾、阻礙、不配合事故責任調查的;
(3)隱瞞、包庇事故真相,拖延調查處理工作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由學校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受理事故責任人的相關申訴工作。事故責任人對工作事故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紀檢監(jiān)察室申請復核。學校紀檢監(jiān)察室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事故責任人不因提出復核而被加重處分。
第十三條解除處分程序按照《南昌健康職業(yè)技術學院教職工處分暫行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招生)工作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