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財科教[2019]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及標準.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條 申請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鋪張浪費現象,已列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對象;
7.同等情況下,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學生)家庭學生可以優先推薦。
第三條 評審標準
本辦法評審項目計算時間為上一學年度,以百分制計算綜合測評積分,分為兩部分,其中學習成績占60%、德育成績占40%。二者分數累加,按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名額比例確定國家及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如綜合成績并列,按學習成績排名;學習成績再相同的,按學習成績90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學入選;如學習成績90分以上科目占比扔相同,按學習成績85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學入選,以此類推。)
1. 學習成績占60%
在校學習成績優異。以上一學年成績平均分并折合成60%,計入學習成績。
2.德育成績占40%
(1)凡獲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一項3分;市級榮譽稱號一項5分,省級榮譽稱號一項8分,國家級榮譽稱號一項12分,以上各項累計不超過12分。
(2)積極參加為校志愿服務者每項0.1分,積極參加校外社會實踐者每項0.2分,以上各項累計不超過2分。
(3)校內外各類活動比賽獲獎26分
國家級比賽:一等獎26分,二等獎22分,三等獎18分;
省級比賽:一等獎13分,二等獎11分,三等獎9分;
市級比賽:一等獎6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4分;
校級比賽:一等獎3分,二等獎2分,三等獎1分。
上述計分標準均為各級黨政機關主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個人參賽獲獎計分(比賽參考全國普通高校大學生競賽目錄)。比賽中團體獲獎者,團體成員國家級比賽按上述計分標準60%計算。省級、市級、校級比賽按上述計分標準50%計分。同一項比賽以最高成績計分。專業團體及行業協會等非黨政機關組織的比賽獲獎者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
第四條 評選程序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1.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向所在班級提出書面申請;
2.各系根據申請學生在校表現,以班級為單位進行民主評議,確定符合條件的推薦學生名單,統一組織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推薦情況匯總表》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在系部公示五個工作日后,報校學生資助中心;
3.學校獎助評審小組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進行評審;
4.評審結果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5.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的獲獎名單在全校公示五個工作日;
6.經全校公示無異議后,獲獎名單按要求報省資助中心審批。
第五條 評審組織
學校成立以分管資助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人、紀檢監察室負責
人、計劃財務科負責人、各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學生資助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獎助評審小組,負責全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
金,但同一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銀行卡中,頒發統一印制
的獎勵證書,并記人學生檔案。
第八條 相關規定
1.各系要建立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檔案,并及時提交到校學生資助中心。
2.學生資助中心和相關系部要認真聽取學生意見,對公示后的合理意見要及時采納,對錯誤要及時糾正。
3.評選工作結束后,由輔導員將評定結果電話或書面告知受獎學生家長,共同監督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合理使用。
4.獲獎學生不得用獎金請客送禮或對某人進行答謝,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全部收回獎金,并取消在校期間各類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5.在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發放、使用過程中不準內定、不準暗示、不準平分、不準挪用,以及其他違反《江西省學生資助工作“十不準”條例(修訂)》行為。如違反,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者,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開始實施,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