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通知》(財科教[2021]3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評選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及標準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條 申請的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上一學年學習成績和綜合素質成績排名均位于本專業年級前10%。對于上一學年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本專業年級前10%,但均達到本專業年級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6.表現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 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 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通過專家鑒定獲得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 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 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 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得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條.評審標準
本辦法評審項目計算時間為上一學年度,以百分制計算綜合測評積分,分為兩部分,其中學習成績占60%、德育成績占40%。二者分數累加,按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名額比例確定國家及省政府獎學金獲得者。(如綜合成績并列,按學習成績排名;學習成績再相同的,按學習成績90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學入選;如學習成績90分以上科目占比扔相同,按學習成績85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學入選,以此類推。)
1. 學習成績占60%
在校學習成績優異。以上一學年成績平均分并折合成60%,計入學習成績。
2.德育成績占40%
(1)凡獲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一項3分;市級榮譽稱號一項5分,省級榮譽稱號一項8分,國家級榮譽稱號一項12分,以上各項累計不超過12分。
(2)積極參加為校志愿服務者每項0.1分,積極參加校外社會實踐者每項0.2分,以上各項累計不超過2分。
(3)校內外各類活動比賽獲獎26分
國家級比賽:一等獎26分,二等獎22分,三等獎18分;
省級比賽:一等獎13分,二等獎11分,三等獎9分;
市級比賽:一等獎6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4分;
校級比賽:一等獎3分,二等獎2分,三等獎1分。
上述計分標準均為各級黨政機關主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個人參賽獲獎計分(比賽參考全國普通高校大學生競賽目錄)。比賽中團體獲獎者,團體成員國家級比賽按上述計分標準60%計算。省級、市級、校級比賽按上述計分標準50%計分。同一項比賽以最高成績計分。專業團體及行業協會等非黨政機關組織的比賽獲獎者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
第四條 評選程序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1.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各系按學校下撥的推薦參評名額數進行民主評議,各系按照獲獎人數1:1.5的比例確定獎學金候選人(小數點四舍五入取整數),并在公示五個工作日后,報校學生資助中心;
2. 學校獎助評審小組組織公開評選會,對獲獎候選人的綜合素質進行考核,現場評選為評委投票,評委投票為最終結果。
3.評審結果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4.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的獲獎名單在全校公示五個工作日;
5.經全校公示無異議后,獲獎名單按要求報省資助中心審批。
第五條 評審組織
學校成立以分管資助工作的校領導為組長,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人、紀檢監察室負責人、計劃財務科負責人、各系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學生資助中心負責人為成員的獎助評審小組,負責全校國家獎學金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助學金,但同一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銀行卡中,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人學生檔案。
第八條 相關規定
1.各系要建立國家獎學金評審檔案,并及時提交到校學生資助中心。
2.學生資助中心和相關系部要認真聽取學生意見,對公示后的合理意要及時采納,對錯誤要及時糾正。
3.評選工作結束后,由輔導員將評定結果電話或書面告知受獎學生長,共同監督國家獎學金的合理使用。
4.獲獎學生不得用獎金請客送禮或對某人進行答謝,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全部收回獎金,并取消在校期間各類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5.在國家獎學金評定、發放、使用過程中不準內定、不準暗示、不準平分、準挪用,以及其他違反《江西省學生資助工作“十不準”條例(修訂)》行為。如違反,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者,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即日起開始實施,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學校: 學號:
基本情況 |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學時間 | |
院系 | | 專業 | | 學制 | |
年級 | | 班級 |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 | | | | | | | | | | | | | | | | | | |
學習情況 | 成績排名: / (名次/總人數) | 實行綜合考評排名: (選填“是”或“否”) |
必修課 門,其中及格以上 門 | 如是,排名: / (名次/總人數) |
主要獲獎情況 | 日期 | 獎項名稱 | 頒獎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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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200字) | 申請人簽名(手簽): 年 月 日 |
推薦理由 (100字) | 推薦人(輔導員或班主任)簽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見 | 院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簽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學 校 意 見 | 經評審,并在校內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個工作日,無異議,現報請批準該同學獲得國家獎學金。 (學校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