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建設,充分發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學院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教育部黨組、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教黨〔2020〕1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是學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由學院在籍在讀全日制學生根據成長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學院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學生社團一般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化體育類、志愿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及其他類等。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知識性、藝術性、多樣性相統一的原則,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余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四條 學生社團按照歸屬分為院級和系級兩種。院級學生社團實行團委指導與各業務指導部門(掛靠單位)共管共建體制。系級學生社團接受由院團委指導,所屬專業系團總支負責日常管理。系級學生社團的管理辦法由各系參照本條例制定并報團委備案。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五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應具有學院正式學籍,在校期間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具備開展學生社團活動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有明確的業務指導部門,原則上應是與社團業務相關的校內職能部門、專業系基層黨組織作為業務指導部門;
(四)有至少1名校內指導老師;
(五)有規范的社團章程,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社團的名稱(學生社團全稱應冠以“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協會(社)”字樣)、類別、宗旨;
2.社團的活動范圍;
3.社團成員的資格及其權利和義務;
4.社團的組織方式、機構設置及其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程序;
5.社團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制度;
6.社團章程的解釋權歸屬和修改程序;
7.社團的終止程序;
8.其他應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學生社團須向院團委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成立登記審批表》(附件1)并向團委提供籌備申請書、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等)、社團指導教師確認書(附件2)、業務指導部門確認書(附件3)以及社團章程草案等。
(二)院團委在收到社團成立申請和相關材料后進行審核,提交院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評議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
(三)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社團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產生組織機構、負責人等;
(四)籌備成立工作完成后,面向全院公布獲批成立的學生社團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公布前學生社團不得開展工作和組織活動。
第七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注冊制度。年審注冊工作由院團委統一組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審內容:學生社團成員構成、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
(二)年審程序:各社團向院團委提交年審材料、組織年審評議、核準年審結果、公布年審結果;
(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只有進行注冊登記的學生社團才能繼續開展活動。對運行良好的社團,在評獎評優、活動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四)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為3至6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整改有效但次年年審仍不合格的社團,直接予以注銷。
第八條 學生社團變更名稱、主要負責人及修改章程等,應提前一周到院團委辦理變更登記,經院團委核準審批后正式生效。
第九條 學生社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批準成立學生社
團或予以繼續注冊登記:
(一)涉及宗教文化的;
(二)涉及民族排他性和地區排他性;
(三)跨地跨校聯合成立;
(四)未經學院審核批準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者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五)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
(六)參加學生社團人數長期不足20人;
(七)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
(八)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九)已有性質相同或者相似學生社團;
(十)舉辦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注冊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企業、社會機構或者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院建立
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須報學院黨委批準。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經院團委同意,并報學院黨委批準。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成立或已經注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已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在校內外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人事處、教務處、學生(招生)工作處、團委、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及學生社團業務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注銷以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評議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擔任。評議審核結果須提交學院黨委核準后方可執行,原則上在把控質量的前提下,對相同或相近社團,結合工作實際優化合并處理,促進學生社團精品建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團委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組織一次學生社團的注冊登記,并公示學院所有學生社團注冊登記情況。每學年第二學期(春季學期)應對學校所有學生社團進行年審,未按規定完成注冊登記、年審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組織機構因故不能繼續運作的,可報團委申請注銷。
第三章 指導教師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生社團發展建設,把握社團正確發展方向,加強社團成員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定期對所指社團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現掌握、指導整改社團建設、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向院團委報告等。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原則上應為本校在職在崗職工,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關愛學生成長。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按照“政治過硬、結構合理、選齊配強”的原則,注重發揮專業系(部)作用,建立齊抓共管的社團指導教師選聘長效機制。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一年。原則上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2個學生社團。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選聘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程序選聘配備社團指導教師。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優先選聘高水平的思政課教師擔任思想政治類社團指導教師。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在學生社團宗旨范圍內對學生社團的活動進行幫助和指導。原則上每周至少開展1課時社團培訓或活動指導,填寫授課登記表。每學期組織學生社團開展符合其特點、促進學生社團發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的各類社團活動不少于2次,其中開展全院性校園文化活動(成果展示活動)不少于1次,或代表學院積極參與相關競賽、文化交流、社會實踐活動1次并取得一定成果。如有參加校外競賽等特殊活動需要多計工作量,需提前審批。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的考核激勵:團委牽頭,協同學工處、人事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業務培訓和評價激勵機制。將指導教師納入思政教師工作隊伍管理體系,并將指導學生社團情況納入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評價考核體系。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在每學期初向團委提交學生社團培訓指導授課計劃,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展工作;在每學期末向團委提交本學期學生社團培訓指導工作總結。經考核優秀的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視同為擔任兼職輔導員經歷(任期需滿三年)。大學生藝術團指導老師每周工作量不超過6節,其他社團指導老師每學期工作量不超過30節,指導培訓費以非授課工作量計算;每學期末院團委算工作量報人事處。每學期末組織對指導教師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繼續聘任,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依規解除聘任。
第四章 組織建設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本校在讀學生。應當享有下列權利、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團及其成員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
(二)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社團章程、管理制度;應定期注冊,并按要求參加社團組織的相關活動;維護社團榮譽,不得出現有損社團形象及利益的行為;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通常為每學年第一學期(秋季學期)統一進行納新活動,學生申請加入社團程序:
(一)提交申請;
(二)學生社團面試;
(三)試用期一個月;
(四)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成員登
記表》,經社團指導教師,所在系(部)提出意見后,公示學生社團成員名單;
(五)公示無異議后,由團委、業務指導部門分別存檔。
第二十三條 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注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審議社團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做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及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加強學生社團思想政治引領。學生社團中的黨員、團員人數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建立臨時黨支部(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學生社團注銷后,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二十五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干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由團委在黨委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遴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一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秀、組織能力突出,具體條件為:
(一)社團負責人須政治立場堅定,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與遠大理想,具備共青團員或中共黨員政治身份;思想政治理論類、志愿公益類社團須為中共黨員或入黨積極分子;
(二)社團負責人須學習成績綜合排名班級前50%,且無掛科情況;
(三) 社團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養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四)成為本學期社團會員半年以上,并經常參加學生社團活動(新成立的學生社團除外);
(五)學生社團負責人必須為二年級及以上年級學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學院黨、團、行政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管理部門撤銷的學生社團負責人或被責令解散的學生社團負責人;
(三)正在擔任其他學生社團負責人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強化學生社團骨干評價機制。制定全面客觀、科學有效的學生社團骨干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和貢獻為導向的榮譽激勵機制,把社團學生骨干納入學院“青馬工程”學生骨干培養體系,在推優入黨及各類評獎評優中予以充分考慮,引導學生社團骨干全心全意為社團發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成長助力,在社團工作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做貢獻。
第五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要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服務學生成長成才的目標要求,按照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社團章程開展社團活動。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和校團委批準后方可開展。鼓勵學生社團積極創新載體形式,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未經批準,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或協議,不得私自為校外組織申請和提供活動場地。
第三十一條 加強學生社團活動管理,嚴格執行學生社團活動報批制度。學生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主,校外活動為輔,嚴禁擅自開展校外及跨校交流活動。學生社團確因工作需要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業務指導部門、學院團委應對活動工作方案、經費管理、安全預案等嚴格把關,社團指導教師或業務指導單位指派教師須全程帶隊指導。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建立網站、新媒體平臺及印發刊物等須經學院團委同意并報黨委宣傳部審核備案。學生社團建立新媒體平臺內容把關機制,確保發布內容積極健康。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
第三十三條 院團委、學工科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范管理和分類指導。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活動,堅決及時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學生社團,視情節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對社團工作指導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重大事故等情況的教師立即終止社團指導并追究相關責任。在校期間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對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學生不得再承擔社團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密切關注學生社團動態。各業務指導部門和指導老師要密切關注和掌握學生社團思想動態和活動情況,堅決防止學生社團未經審批私自開展活動。杜絕未注冊社團、已注銷社團以團體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制作建立社團logo,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須經院團委審批同意。學生社團開展活動、頒發獎狀等需要蓋章時,統一到團委辦理蓋章手續。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如接受媒體采訪,需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并報學院黨委宣傳部批準,所談內容僅限活動相關內容,不得發表違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言論。
第六章 強化領導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接受學院黨委全面領導,堅持黨建帶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社團建設有機結合,將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整體布局進行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學生社團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學生社團建設管理有關問題。學生社團工作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具體分管,分管人事的院領導參與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考核、社團骨干學習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辦公室,擔負社團建設發展管理責任,負責學生社團建設管理日常工作。院團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承擔學生社團建設發展、統籌管理的具體職責,對全院學生社團建設發展進行研究規劃,把關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骨干遴選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團委,負責對全院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明確1名專職人員負責學生社團工作,成立學生社團管理部,具體負責學生社團的注冊登記、年審評議、活動指導、考核評優以及學生社團思想政治建設、政治理論學習、社團團支部活力提升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業務指導部門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監督檢查指導和對社團成員的教育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
第四十條 學院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標準設立學生社團活動專項經費,保證專款專用,支持學生社團建設發展。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經費管理
(一)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來自于學院經費撥款,不收取會員費,各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社團活動經費由業務指導部門從部門日常活動經費中支出;
(二)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
(三)學生社團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性審核并報院團委批準,將各項資助經費納入團委社團經費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委建立倒查問責機制,對學生社團管理出現重大問題的相關部門,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依規依紀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第七章 優秀評選
第四十三條 學院團委在每年9月組織開展年度優秀學生社團、優秀會長(社長)和優秀會員(社員)評選,并適時召開表彰大會。
第四十四條 相關獎項及說明:
(一)優秀學生社團按社團數量的30%評出;
(二)優秀社團的會長(社長)自然當選為優秀會長(社長);
(三)優秀會(社)員按照當年各社團注冊會員數的10%-30%評選;
(四)優秀學生社團、優秀會(社)長/會(社)員申請表見附件。
第四十五條 優秀學生社團評選標準:
(一) 優秀學生社團的評選對象為學院內所有正式注冊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法社團,且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
(二)社團負責人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三)社團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
(四)學期初有計劃,學期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五)積極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有影響,有實效。
第四十六條 優秀會(社)員評選標準:
(一)優秀會(社)員的評選對象為學院內所有正式注冊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法社員;
(二)關心社團工作,主動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努力完成社團各項工作,表現突出;
(三)在社團活動,認真思考,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四)積極進取,努力拼搏,保持自立自強的心態;
(五)遵守學生社團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第四十七條 為發揮骨干社團作用,創建精品社團,院團委對獲評的優秀社團在工作中予以重點指導和扶持。凡為學生社團成員的學生,均可根據《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辦法》加德育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加強學院學生社團建設管理,納入學院黨委會議事事項。紀檢監審室要將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工作檢查納入日常工作,定期開展年度社團成立、注冊、年審等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由團委牽頭,每學期應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于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及時予以取締。
第五十條 各業務指導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所屬學生社團負直接責任。對于所屬社團發生意識形態領域問題或出現外校人員未經學院許可,濫用、冒用學院名稱建立學生社團并在校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對其校內非法活動及活動據點予以取締外,還將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所有學生社團。各學生社團的章程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凡以前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院團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從202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