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意見》(國發〔2007〕13 號) 為保證我校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同時鼓勵其努力學習,艱苦樸素,積極進取,特實行學費(不含住宿費、書本費)減免制度。
第二條 學費減免體現了學校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關懷和愛護。本著實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則,從嚴做好學費減免的審核工作,不使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實施過程的指導和報批,各系成立資助工作評審小組,小組名單報資助中心備案,各系資助工作評審小組按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四條 學費減免來源為學校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助專項經費。
第五條 獲得學費減免的學生,由學生資助中心造冊,計財科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發放,當年學費未完清者,可直接將減免金額抵扣學費。
第四章 減免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減免對象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2、關心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和學校舉辦的各項義務勞動和公益活動;
3、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學習刻苦,積極上進,自立自強,誠實守信,成績良好;
4、生活儉樸,無吸煙、酗酒等不良習慣;
5、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條 學生家庭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且無其他有經濟能力的直系親屬資助者;
2、烈士子女、殘疾軍人子女等法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
3、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學生;
4、父或母殘疾、基本無勞動能力,家庭經濟以救濟為主,無其他經濟來源
5、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6、其他因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學費減免額度根據申請者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困難程度,分為全免和部分減免,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嚴格控制在學生總人數的1%以內。
第九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減免學費:
1.受過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2.上一學年考試中,有兩門及兩門以上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3.在申請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中有不誠信記錄者;
4.有各種揮霍浪費、不合理使用補助行為的;
5.不積極參與學校舉辦的各項義務勞動和公益活動,拒絕參加學校提供勤工助學;
6.處于休學期間的;
7.弄虛作假,編造家庭經濟困難欺騙學校的。
第五章 減免程序
第十條 學費資助按學年辦理,學生每次僅限申請本學年學費資助。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每年 9月提出申請。
凡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費減免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各系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況和有關證明材料。輔導員綜合各方面情況和意見并審核相關材料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各系學生資助工作評審小組討論。各系將討論確定的減免學費名單匯總公示 3 個工作日,無異議,交資助中心復核匯總。資助中心將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在校內公示 3個工作日, 無異議后,提請校長辦公會審定,予以資助。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 學生本人必須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收入情況,要提供真實的證明材料原件以備學校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對在減免學費工作中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個人基本情況 | 姓名 | | 性別 | | 民族 | |
系 | | 年級 | | 班級 | |
擔任職位 | | 學號 | | 學費 | |
家庭地址 | | 勤工助學時長 | |
在校期間獲獎情況 | 獲獎年份 | 獲獎項目 | 獲獎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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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受助情況 | 資助項目 | 資助金額(元) | 資助項目 | 資助金額(元) |
國家助學貸款 | | 學費減免 | |
國家獎學金、國家 勵志獎學金 | | 臨時困難 補助 | |
國家助學金 | | 其他資助 | |
家庭經濟情況 | 稱謂 | 姓名 | 年齡 | 工作單位 | 職務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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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人口 | | 家庭年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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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年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檔次 | | 特殊困難群體類型 | |
申請原因 | 本人承諾,以上情況均屬事實。 【請詳細說明情況,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可用 A4 紙另附說明】 學生簽字: 年 月 日 |
輔導員 意見 | 經了解,該生 ,建議給予學費資助。 輔導員簽字: 年 月 日 |
系意見 | 情況屬實,同意給予該生 年學費資助,資助金額 元/年。 (公章) 年 月 日 |
學生中心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意 見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