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高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財教[2013]236 號)和《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學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不包括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四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 12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 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 高出部分退還學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 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五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生、研究生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余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范圍之內。
專升本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專升本在校生,在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發放
第六條 學生申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需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聯系貸款經辦銀行或貸 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確認貸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 誤后,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審批用,一份留存,一份返還 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 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 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復印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提交至學校學生資助中心。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及時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劃, 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將銀行開具的 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 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或由學校將代償資金匯入學生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償還;學校或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還應同時將償還貸款票據復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償還全部貸款后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八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 費減免手續。
第九條 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十一條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將本年度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江西省學生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核;省學生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核無誤 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中心備案,并及時撥付學校當年墊付資金。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被部隊退回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 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退回學生 返校就讀,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校會同退役安 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學校應在收回資金后十日內, 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中心。
第十四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 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 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 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各系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 對應征入伍學生的入伍資格、資助資格等進行初次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對符合要求的應征入伍學生,應及時辦理相關資助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版權所有: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 Copyright@2020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復興大道西39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