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 學校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七條 學校對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八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兼職。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學工、宣傳、計財處、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中心開展相關工作。學校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活動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條 學校學生資助中心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儉學信息,開辟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校管理。
(三)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四)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六)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與要求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設置固定崗位、臨時崗位的部門為用工單位。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符合以 下要求:
(一)崗位工作時間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沖突;
(二)崗位工作安全性高,無毒、無害,學生力所能及;
(三)工作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能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三條 固定勤工助學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于每年9月1日之前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校長辦公會審批后設立。
第十四條 臨時勤工助學崗位由用工單位提前向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學生(招生)工作處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設立。
第四章 勤工儉學崗位的招聘 與錄用
第十五條 在校全日制專科學生均可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校紀校規,道德品質良好;
(二)學習成績合格、身體健康;
(三)家庭經濟困難者優先;
(四)有崗位專長者優先;
(五)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
(六)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學生)優先。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崗位采取公開招聘與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根據勤工助學崗位要求和學生申請情況負責組織學生面試或考核。崗位錄用人選確定后,用人單位應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議(協議一式三份,學生、用工單位和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固定崗位每學年申請一次,用工期間,學生無重大失職行為,用工單位不得中途解聘,用工期滿后自行解除聘任。遇特殊情況崗位需要變動的,用工單位應與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應當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上崗前的短期培訓,進行安全、技術、崗位要求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勤工助學學生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無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辭職。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負責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按月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將不予以發放工資;每學期結束前應對上崗學生進行工作鑒定,并將學生表現情況報至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學生有下列情況的,予以退崗,并取消其下一學年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資格。
(一)未經批準,擅自不到崗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的;
(三)不履行崗位職責或不遵守勞動紀律,學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學期有2門(含2門)以上或者連續兩學期累計4門(含4門)以上課
程不及格的。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四條 校內固定和臨時勤工助學崗位每小時酬金參考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用工單位于每月1—5日將勤工助學活動考核表及津貼發放表上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經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審核、匯總后報學校計財處進行發放,逾期未報的,轉下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校學生資助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符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即日起施行,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申請表
系 專業 班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姓名 | | 學號 | | 申請崗位 | |
性別 | | 手機 | | 籍貫 | |
特長 | | 建行卡號 | |
請在已得到的項目中打“√”: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國家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 ) 國家助學金( )其他(說明: ) |
① 個人能力: ② 申請理由: | 課 表 (有 空 打 勾)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上 午 | 1 2 | | | | | | |
3 4 | | | | | | |
下 午 | 5 6 | | | | | | |
7 8 | | | | | | |
晚 上 | 9 10 | | | | | | |
本人保證以上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如獲準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根據崗位職責與要求,安全有效地進行勤工助學活動。 簽 名: 年 月 日 |
輔導員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系部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用人部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資助中心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