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休息、生活學習、交流的重要場所,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質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的重要陣地。為維護學生在宿舍內正當權益,保證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創建一個文明、舒適、整潔、恬靜的環境,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宿舍的管理服務,要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通過高效優質的管理服務,把學生宿舍建設成“管理規范、安全舒適、整潔優雅、文明和諧”的宜居場所。通過將學生宿舍管理服務工作與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相結合,將學生宿舍建設成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的重要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職學生的宿舍管理。本辦法所稱學生宿舍,是指學院學生住宿專用的房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宿管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在學生(招生)工作處及宿管中心指導下開展工作。各系成立本系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系宿管會),在各系輔導員及校宿管會共同指導下開展工作。學生宿舍各樓棟成立學生樓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樓管會),下設樓棟長、層長、寢室長,貫徹、執行宿管中心及校宿管會的工作布置和指導,協助系、班級抓好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五條 學生(招生)工作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床位(后簡稱學生宿位)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及修訂;
(二)負責統籌學生宿位安排計劃的制定與調整;
(三)負責指導和規范各系部的學生住宿管理;
(四)負責指導和規范各系部積極開展學生宿舍文明建設,引導學生開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動;
(五)負責指導和規范各系部對學生在宿舍的日常行為管理,與保衛處等部門共同開展學生宿舍安全行為規范教育活動;
(六)協助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對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七)向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提出與學生宿舍建設、維護和使用需求相關的建議;
(八)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學生宿舍管理會議;
(九)負責學生宿舍床位數核定;
(十)不定期抽查各系部學生宿舍內務情況;
(十一)負責對在宿舍有違紀現象的學生進行處分;
(十二)協助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對學生宿舍內部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以及宿舍之間物資的調配;
(十三)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后勤與資產管理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所需固定資產的采購、資產入賬、報廢等工作;基礎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以及學生宿舍相關固定資產價格的核定;
(二)負責學生宿舍用房規劃、功能調整和用房效益評估;
(三)負責提供和維護可供學生正常使用的宿位;
(四)負責提供學生宿舍房源信息并及時更新房源狀態;
(五)協助計財處負責申報各類住宿費標準;
(六)代表學院與物業公司簽訂宿舍物業管理合同,負責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管和考核;
(七)負責學生宿舍日常維修和改造;負責學生宿舍門禁建設與維護;
(八)負責學生宿舍水、電及相關基本硬件設施的供應與維護;
(九)負責制定學生宿舍衛生防疫、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事件預案、方案;
(十)負責學生宿舍的基礎設施維護、綠化及保潔工作;
(十一)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保衛處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籌協調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
(二)負責學生宿舍安全督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安全隱患;
(三)對物業公司的安保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協助糾正或處理違反學生宿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五)協助驅離違規入住人員;
(六)處理違規進入宿舍區域的外來人員;
(七)制定學生宿舍消防演練方案,每學期在學生宿舍開展消防演練;
(八)負責對宿舍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定期檢查,熟悉消防器材的布局,確保消防器材完好無損;
(九)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計財處主要職責:
(一)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目錄清單,對后勤與資產管理處提出的住宿費標準進行審核,報學院審議通過后在學院信息公開網進行收費公示,嚴格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二)負責住宿費用的收繳、退費、欠費反饋等相關工作以及負責超額水電費的收繳;
(三)負責學生宿舍水電費的收繳、退費等相關工作;
(四)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院團委主要職責:
(一)指導學生黨(團)員、黨員(團員)積極分子、學生干部參與學生宿舍管理;
(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系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系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規章制度;督促學生自覺維護宿舍秩序;大力宣傳防火、防盜及安全用電等相關安全常識,增強學生的自我防范意識;
(二)負責學生宿舍行為規范管理工作,每周檢查一次本系的學生宿舍,糾正學生各類不文明行為。對有違規行為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校規校紀向學院提出處分建議;
(三)負責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好本系學生的入住、調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審核、登記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學生宿舍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責配合各部門開展突擊或專項檢查;
(六)督促學生按時熄燈、按時作息;
(七)負責督促輔導員值班,定期或不定期走訪宿舍,加強日常檢查;
(八)負責組織學生干部定期、不定期檢查宿舍;
(九)負責引導本系學生文明離校;
(十)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信息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網絡系統的建設與維護,負責與網絡運營商之間的溝通,確保學生宿舍網絡運行正常;
(二)制定學院網絡信息安全相關政策,處理校園網絡信息安全事件;
(三)定期召開網絡信息安全工作會議,統籌指導學生宿舍網絡信息安全建設;
(四)負責學院學生宿舍網絡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學生宿舍門禁系統的維護;
(六)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責,共同做好學生宿舍管理服務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職責制定和實施學生宿舍各項管理服務具體細則,加強對學生宿舍管理各項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則由主責部門統籌處理。
第三章 入住、調宿、退宿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學院住宿規定的學生一人只能分配一個宿位,并按照分配的房間和宿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換或私自占用房間和宿位;不得私自更換門鎖。入住時須簽訂《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入住宿舍承諾書》(附件1)和《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宿舍安全用電承諾書》(附件2)。
第十四條 符合入住條件的學生應按規定在學院安排的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因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外宿生應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外住宿承諾書》(附件3)和《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校外住宿家長承諾書》(附件4)、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應征得家長和輔導員同意后,經學院、系部領導批準后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院校外住宿報備登記表》(附件5),報學生(招生)工作處備案。同意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當向所在系部報備詳細的住宿地址,并提供租賃合同原件供審核,復印件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宿位安排盡量遵循同一系部學生相對集中以及男女分住不同樓棟或樓層的原則。住宿學生不得留宿他人;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出租、占用宿舍床位。
第十六條 學生宿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調整。確因身體健康等原因需調整宿位的,應在提供相應證明后按照學院規定的流程申請辦理。學生主動申請調整宿位的,一年只能調整一次(新生報到期間不接受調整宿舍),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調整申請表》(附件6),具體宿位應服從學院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有如下情形之一時,學院可對宿位進行調整,學院進行宿位調整時,學生應當積極配合,服從安排。
(一)對宿舍或相關聯的建筑物進行裝修、維修的;
(二)開展節能減排、衛生防疫等工程的;
(三)對延期畢業學生住宿調整的;
(四)在讀學生經確診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進行調整的情形。
第十八條 終止學籍(退學、肄業、畢業)、休學及因教學安排赴外學習等原因離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學院規定的流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宿手續。
第十九條 入住后的學生應遵守宿舍作息時間和宿舍樓門開關時間,憑本人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進出宿舍樓,進出時應主動接受宿舍管理員或工作人員的檢查。宿舍樓關門后因特殊情況要進出的,應主動向值班人員出示證件,并如實登記。
第二十條 學生在離校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退宿手續辦理的,系部應通知學生及時辦理,宿舍管理員在發現當日出具告知書。在系部告知及出具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仍未搬離宿舍的,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執行。
第四章 收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院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住宿費收費標準進行收費,開具規劃財務處統一印制的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作為收款憑證。
第二十二條 高職學生住宿費按學年收取。學生按照“先繳費后入住”的原則,自覺繳納住宿費及有關費用,不得拖欠住宿費。
第二十三條 學生退學在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和退宿后,所繳住宿費按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住宿費清退標準=每學年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學生未按規定辦理離校和退宿手續自行離校的,住宿費計至其辦理離校和退宿之日或其違法違規占用宿舍被學院強行清理之日。
第二十四條 在學院的住宿條件允許下,學生因教學(競賽、比賽等)需要回校臨時住宿的,應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復學(臨時)入住宿舍申請表》(附件7),審批后方可入住。學生因復學或個人原因回校臨時住宿,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復學(臨時)入住宿舍申請表》審批,并繳交住宿費后方可入住。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宿舍實行安全節約用電用水制度。住宿學生應依照學院就寢管理制度自覺按時熄燈。學校為每人每月免費提供使用6度電,超出部分按供電部門制訂的標準自費充值。寒、暑假不享受免費電額度。延期畢業、延期派遣和臨時住宿學生的水電費自付。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的消費實行“一卡通”服務。充值點的設施使用按照界面提示的步驟進行。防止密碼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七條 宿舍內每樓層均安裝了開水機,學生須正確使用并防止燙傷。
第二十八條 床、學習桌椅、照明設施、室內空調、公共開水機等均屬于國家財產。熱水裝置、洗衣機、吹風機、直飲水等均屬于服務承包公司財產。住宿學生應當愛護公共物品,不得在宿舍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合理使用宿舍樓內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合宿舍管理員檢查公共物品及設施,發現損壞應及時報修。宿舍內公共物品及設施屬人為破壞或保管不當的,應當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無法確認責任人,由該宿舍全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本宿舍生活設施損壞需維修情況向宿管員如實申報。宿管員對生活設施壞損情況進行查驗,核準壞損情況屬于使用不當或是人為損壞后填寫維修單,學生在宿管中心交納賠償金額,維修人員見財務紅色票據后上門維修。嚴禁人為損壞,一經發現或同學舉報屬實,除照價賠償外,并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宿舍樓房間的網絡由學生到電信部門自行辦理。
第五章 日常行為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與學生共建優良的住宿環境,倡導學生按《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制度》及社會公德自我約束住宿行為;鼓勵學生本著對自己、對同學、對學院負責的態度,對住宿違規行為加以勸阻或舉報;學院、各系建立學生宿舍管理管會,參與學生宿舍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輔導員應按學院相關規定定期到學生宿舍走訪學生,了解學生思想動態,關心學生的思想、生活,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宿舍安全。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愛護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愛護宿舍生活服務公共設施,不得私自改裝、拆卸、破壞或處置。妥善保管好重要物品,養成離室鎖門、就寢栓門的良好習慣。警惕各種上門詐騙活動,對形跡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如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請及時報告校保衛處及宿管員處理。
第三十四條 宿管員留有每間寢室鑰匙一把,以便日常檢查和設施維修及處理突發事件,各寢室不得私自更換門鎖或加掛鎖。
第三十五條 宿管員為每位學生建立住宿信息檔案(住宿登記卡)。宿舍設有宿管員值班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有治安登記簿,記錄來訪人員情況和學生宿舍發生的治安問題。
第三十六條 寒暑假期間,學生宿舍實行全封閉管理。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學生不得擅自留宿宿舍。
第三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保持良好的宿舍內和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每天自行打掃宿舍內的衛生,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住宿學生應進行垃圾分類投放與垃圾下樓、并將垃圾投放在學院指定點。不得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如煙頭、一次性餐具、筷子、紙巾、衣服等)或倒水等。自覺愛護宿舍周圍綠化地,共同創造文明、整潔、有序的住宿環境。
第三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接受并積極配合學院各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衛生和紀律檢查。檢查人員對宿舍進行檢查時,先敲門三次問詢宿舍內是否有人。無人應答的宿舍,檢查人員有權開門對宿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人員發現違規電器、危險物品或安全系數較低的物品,將進行收繳處理。嚴格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自行車不得放進宿舍樓內;廣告、海報等張貼物要按指定地點張貼;不得在宿舍樓內從事推銷等商業性活動,商業宣傳在規定位置張貼;不得在宿舍樓內養寵物。
第三十九條 住宿學生應互相尊重,團結友愛,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實施自我管理,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在規定休息時間內(13:00-14:00,23:00-次日7:00),應適當控制發出的聲響,不得起哄、大聲喧嘩、高聲播放音響設備等,杜絕影響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為,努力構建文明、和諧、互助、友愛的宿舍同學關系。
第四十條 同學互訪、接待訪客應當遵守宿舍訪客制度,來訪人應出示并換押證件,經宿舍管理員登記核準后方可入內。學生宿舍的來訪時間為:8:00-21:00。住宿學生不得在非來訪時間接待他人。住宿學生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導致他人在非來訪時間停留在宿舍樓內的,學院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嚴禁異性進入宿舍(學校統一安排除外)。家長探望、學生工作等特殊情況,需憑系分管領導簽字或系蓋章的情況說明方能入內,且只能在宿管員值班室進行。不聽勸阻及批評教育者,視情節嚴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宿學生應民主推選宿舍長一名,作為宿舍安全負責人負責督促宿舍成員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騙等安全防范工作,發現特殊情況及時上報輔導員或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宿舍成員協助舍長做好宿舍管理工作,主動承擔宿舍值日生職責;堅持每天打掃宿舍衛生,保持宿舍內及門前走廊清潔,及時清理室內垃圾。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團、班干部等學生骨干作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集體活動,共同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宿舍大門每天6:00 開放,22: 00關閉,晚間實行封閉式管理。宿管員在關門后清查宿舍,登記查寢缺勤者。住宿學生應在22:00前回宿舍休息,不得吵鬧制作噪音,23:00準時熄燈睡覺。超過規定時間回宿舍視為晚歸,晚歸者須出示證件,如實登記。晚歸記錄列入學生行為考評。宿管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在本棟宿舍住宿的學生拒之門外。
第四十四條 嚴禁晚歸者攀爬進入宿舍。凡擅自攀爬進入宿舍者,一經發現,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個人或他人人身傷害等后果的,其責任及后果由其本人承擔,學校概不負責。
第四十五條 所有住宿學生因病、因事在非開門時間進入宿舍,須持有效病假條或事假條向宿管員出示說明后方可進入。
第四十六條 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校就寢者,事先憑經批準后的請假條到宿管員值班室辦理登記手續,否則按查寢缺勤論處。每次學工例會對查勤缺勤者進行通報。
第四十七條 學生要增強節約意識,節約水電,珍惜資源,做到人走關水、關燈。
第四十八條 嚴禁擅自開啟每樓層的配電間;嚴禁擅自開啟或進入每樓棟屋頂。
第四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開啟、移動、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燃點煤氣爐、卡式爐、煤氣灶、酒精爐、蠟燭等明火用具;不得在宿舍樓內亂扔煙頭;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及違章電器;不得私拉電線、私自使用公共電源;電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私拉亂接網線;不得從宿舍樓外亂接網線。宿舍無人或放假離校時應關閉本室電源,充電器、充電寶、吹風機等物品人離后不能處于通電狀態。發生火警、火災等災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撤離、滅火等有效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
(一)危險物品包括:
1.管制刀具;
2.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3.刀身長度超過120mm、寬度超過25mm的刀具;
4.危險化學藥品;
5.其他易傷及他人、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物品。
(二)違章電器包括:
1.電熱棒、吹風機、烘鞋器、電(磁)爐、電熱毯、電暖器、電熨斗、熱得快、電熱杯、電水壺、電飯煲(鍋)、電冰箱等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
2.電飯鍋、微波爐、電磁爐等電制冷、電加熱和電炊器具;
3.單個功率300W以上的大功率電器;
4.煤氣爐、卡式爐、煤氣灶、酒精爐、蠟燭等明火用具。
5.無國家CCC認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器或偽劣電器及設備。
(三)私拉電線行為包括:
1.從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線路的;
2.從房間內固定插座引出線路至房間外的。
第五十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學院有權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宿舍內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活動的;
(二)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非法聚集、蓄意滋事的;
(四)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險物品等進入宿舍的;
(五)從事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
(六)高空拋物傷人的;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處分:
(一)被評為不合格宿舍的當事者或所有成員;
(二)不注重個人衛生,影響宿舍整潔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舍長推選工作的宿舍成員;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隱瞞同學在寢情況,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允許其進入宿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或退縮未按規定時間離校的;
(三)阻撓學院工作人員或學生組織進行檢查的;
(四)未經批準在公共區域擺放物品或在宿舍樓懸掛條幅、標語,張貼小廣告或海報等;
(六)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宿舍、床位的;
(七)私自更換門鎖、私借鑰匙或出租宿位給他人的;
(八)故意干擾其他同學按規定入住的;
(九)故意幫助非本宿舍成員隱藏以逃脫檢查的;
(十)有向學生宿舍樓外倒水、投擲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為的;
(十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按規定履行值日生職責且態度惡劣的;
(十四)不配合宿舍管理工作的;
(十五)兩次無故晚歸的(宿舍關門時間:22:00分);
(十六)在宿舍樓內飼養貓、狗、魚、鼠、兔、蜥蜴等動物,或攜帶動物進入宿舍樓內的;
(十七)在宿舍樓內存放、使用危險化學藥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十八)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或私自使用公共電源的;
(十九)在宿舍樓內存放、使用違章電器或明火用具的;
(二十)違規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的;
(二十一)在宿舍樓內存放、使用刀身長度超過120mm、寬度超過25mm的刀具等易傷及他人的危險物品的;
(二十二)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壞、設備設施損壞或環境衛生污染等行為的;
(二十三)擅自爬窗、爬樓、翻越圍墻的;
(二十四)拒絕開門,不接受檢查或遮擋通風口、門牌號的;
(三十三)其他不良行為。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給予當事人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異性擅自進入宿舍,不聽勸阻及批評教育者。
(二)對宿舍公共家具、設施進行裝飾或改造的;
(三)在管理人員檢查時拒絕出示個人有效證件的;
(四)辦理調宿或者退宿手續后,未在三天內搬清個人物品的;
(五)在宿舍樓公共區域隨意堆放、丟棄雜物的;
(六)在宿舍樓棟及宿舍內停放車輛(如自行車、電動車、充電滑板車)的;
(七)在宿舍區域喧嘩、吵鬧或制造其他噪音導致影響公共秩序和他人學習、休息的;
(八)未經學院批準在宿舍樓派發廣告、宣傳單等張貼物的;
(九)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出言惡意傷人的;
(十)亂扔垃圾或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的;
(十一)在學生宿舍樓宇內亂扔煙頭的;
(十二)在學生宿舍樓宇內飲酒、存放酒類飲品在宿舍內的。
(十三)違規使用電器的(無人認領物品,將按宿舍所有成員共有的);
(十四)對學院工作人員或學生組織檢查有不文明言行的;
(十五)占用宿舍公共區域及樓頂平臺進行聚會活動的;
(十六)未經請假夜不歸宿者;
(十七)存在其他安全隱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給予當事人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存放、存儲、復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制品、影音或文字資料等的;
(二)有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
(三)有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的;
(四)在學生宿舍樓內酗酒的;
(五)在宿舍區域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六)故意破壞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設施的;
(七)在宿舍打架斗毆的;
(八)在宿舍參與賭博的(打麻將、玩紙牌等);
(九)違反學院規定,影響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在學生宿舍使用學校禁止的各種大功率電器設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十一)偷竊個人集體,私人財物的;
(十二)違反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釀成火險事故的;
(十三)在宿舍樓宇內亂扔煙頭,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反學院宿舍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給予當事人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一)在異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異性;
(二)凡未經系部批準,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經發現,除責令其立即搬回規定寢室住宿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堅持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嚴重影響學生宿舍正常學習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學院可強制清理違規占用學生宿位的人員及其物品。各系應負責做好本系部在校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清理違規占用學生宿位的人員及其物品。違規占用宿位的,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通知后勤與資產管理處停水停電、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保衛處協助進行強制清理,確保學生宿位不被占用。
第五十七條 學院按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及參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對學生在宿舍區域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方式。涉及違紀的,應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報公安部門處理。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根據學生違紀情況,由系部在一周內對在宿舍區域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處理,并送達給違紀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宿舍樓住宿的行為將與本寢室每個人的推優建黨、評優評先、獎助學金等評定掛鉤。
第六章 內務衛生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生住宿應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努力創建整潔舒適的生活、休息環境。學生宿舍內務衛生(含室內衛生間)由學生負責打掃,宿舍樓走廊、樓梯、大樓門廳等公共場所由宿舍保潔員負責打掃。
第六十條 宿舍內務衛生做到一日兩小掃,一周一大掃,學生宿舍實行垃圾袋裝化,學生應將垃圾分類后于規定時間內將袋裝垃圾倒入指定地點的分類垃圾桶(箱)內。提倡垃圾分類,愛護環境。下雨天,不要將雨傘放置在過道上,否則會導致通道濕滑,易使人摔傷。
第六十一條 實行宿管員、學院、系部、宿管干部按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內務管理制度(試行)》對宿舍內務衛生例行檢查制度。
(1)房間、衛生間、洗漱間無污跡、無垃圾、無廢品,視角美觀、潔凈;
(2)室內通風,空氣清新,無異雜味,無拉繩晾曬衣物;
(3)公共設施無人為損壞(床、桌、椅、柜、燈、水龍頭等);
(4)墻面潔凈,無任何刻畫(劃)痕跡和不雅張貼;
(5)床面:被子、枕頭、衣物等朝統一方向疊放整齊;
(6)桌面:干凈整潔,無亂貼亂放,各類用品擺放整齊;
(7)凳面:學生離開宿舍之時凳子應歸位桌底,凳子上無亂搭掛衣物;
(8)地面:地面清潔,垃圾袋裝化并及時清理房內過道暢通,不亂放物品,鞋子、箱包有序擺放;
(9)洗漱臺面:洗漱臺上干凈整潔,洗漱用具擺放整齊;
(10)書架:書架內無灰塵,書本物品放置整齊;
(11)用電安全:房間內無懸空亂拉亂接電線、網線,不使用劣質插線板,充電器無空插現象,不存放、不使用違規電器,不使用公共插座;
(12)不在房間門口的過道堆放垃圾及私人物品;
(13)無浪費水、電現象;
(14)有寢室值日安排表和床位表。
第六十二條 宿管員對學生宿舍內務檢查情況實行一日兩查兩通報制度;宿管中心結合宿管員、學院、系部、宿管干部對各樓棟宿舍內務檢查情況實行每兩周一通報制度。
第六十三條 嚴禁從窗口和樓道潑水、倒飯、拋扔果皮紙屑;嚴禁向洗漱臺、便池內扔倒垃圾、雜物。
第六十四條 學生患傳染疾病,應及時報告宿管員和輔導員,遵循醫囑治療,如需隔離觀察治療,應按指定的地點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學生應支持理解配合宿管員及宿管干部的宿舍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礙正常宿舍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六十六條 對協助學工部門及宿管中心管理學生宿舍的宿管干部實行獎勵機制。在學校每學期開展的“文明寢室”創建活動中評選優秀宿管干部若干名,除頒發榮譽證書外,并設立專項獎;對工作中表現優秀的宿管干部,在推優建黨、評優評先中給予優先考慮。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按《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本學期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7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學生(招生)工作處。
附件1: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入住宿舍承諾書
根據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規定,為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等規章制度,本人在學院住宿期間承諾如下:
? 1、愛護消防設施,保障消防通道暢通,走廊通道不存放雜物。
? 2、不搬動宿舍室內物資,不改變宿舍物資擺設布局。
? 3、遵守宿舍作息時間和宿舍樓門開關時間。
? 4、不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及時清理室內垃圾,保持室內整潔。
? 5、不有起哄、大聲喧嘩等擾民行為。
? 6、不在宿舍區域從事經營商業性活動;不派傳單。
? 7、不留宿異性,不留宿他人。
? 8、不在宿舍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
? 9、不私拉電線、亂接電源,電源周圍不堆放雜物。
? 10、不使用大功率電器(電暖器,電熱毯,電熨斗,熱得快,電熱杯,電磁爐,電飯鍋等),不使用偽劣電器及設備。
? 11、不在宿舍樓內飼養寵物。
? 12、愛護門、窗、床等公共財物,若違反接受按維修費用賠償。
? 13、不在學生宿舍樓內亂扔煙頭、酗酒。
? 14、不亂放垃圾,按學院要求規范分類投入指定的垃圾桶。
? 15、按規定時間自覺熄燈。
? 16、遵守《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相關規定。
本人承諾在校住宿期間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和學院管理相關制度及以上紀律條款時,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系部: 宿舍號:
學號: 承諾人: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2: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宿舍安全用電承諾書
系: 班級: 輔導員:
姓名 | | 聯系電話 | |
宿舍號 | 棟 室 | 學號 | |
電器名稱 | 功率(W) | 電器生產廠家及廠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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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使用 電器 承諾 | 1.本人承諾電器均從正規渠道購買,為通過3C認證的合格產品,非假冒偽劣產品(附購買發票和產品合格證復印件); 2.本人承諾遵守《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遵守用電安全規則,做到安全用電,節約用電; 3.本人承諾已認真閱讀電器使用說明,承諾合理、適當、正確使用電器; 4.本人承諾愿承擔因電器使用不當引發的不良后果。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
備注 | 除學院配備的電器外,學生宿舍區可使用的功率300瓦以下的電器包括:臺燈、充電器、收放機、電腦、飲水機、電風扇。以上電器均須從正規渠道購買且為通過3C安全認證的合格產品。本條列舉之外的電器一律禁止存放或使用。 |
注:本表在新生報到兩周后,由承諾人簽訂,請系部匯總后留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