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干部隊伍建設,規范學生干部隊伍管理,引導學生干部更好的發揮示范引領、橋梁紐帶作用,全面推進學生干部隊伍建設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打造一支思想素質過硬、工作作風扎實、實踐能力突出、服務意識濃厚的學生干部隊伍,根據教育部、團中央和全國學聯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干部主要指在學校各級共青團組織、學生會組織、學生自律委員會組織、校內職能部門和系部因工作需要而設立的學生組織以及學生社團組織(以下簡稱學校各級各類團學組織)中承擔管理服務工作的學生,其中設立勤工助學崗位或給予補貼的學生組織不納入學生干部隊伍中。
第三條 學生干部管理工作在學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學生(招生)工作處、校團委牽頭部署,相關職能部門、各系等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學生干部的崗位設置須遵循精簡機構、控制總量、滿足需要、方便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各級共青團組織、學生會組織的學生干部崗位設置具體細則由校團委負責制定,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基本要求如下:
(一)校團委、校學生會的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60人。
(二)各系團總支、學生會的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50人。
第六條 學校各級學生自律委員會組織的學生干部崗位設置具體細則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制定,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基本要求如下:
(一)校學生自律委員會的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70人。
(二)各系學生自律委員會的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50人。
第七條 班級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7人(寢室長不計算在內)。
第八條 學校各學生社團的學生干部為社團主要負責人(會長、理事長、團支部書記等)。
第九條 校級學生組織成立應由主管部門提出,通過校學生(招生)工作處或校團委審核,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成立。
第十條 學校各級各類其他學生組織的學生干部總數不得超過70人,涉及兩校區的可適當增加人數。崗位設置具體細則由其設立單位負責制定,經校學生(招生)工作處或校團委審核,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學生干部的權利:
(一)代表學生參與學校的教育管理和有關學生的事務協調工作;
(二)維護廣大同學的合法、正當權益,及時反映學生的要求、意見和建議;
(三)行使所任職務應有的職權;
(四)對各級學生組織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并要求其改正;
(五)享有學生干部培訓及選派交流學習的機會。
第十二條 學生干部的義務:
(一)在思想政治素質、學習及各方面表現起表率作用;
(二)按照任職要求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傳達并執行學校、系部的決定、決議及規章制度;
(四)及時對學生進行教育、疏導、溝通、解釋和服務工作;
(五)認真組織開展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活動以及有益于學生綜合素質提升的活動。
第四章 選拔任用
第十三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任用應遵循德才兼備、品學兼優的標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選拔產生。
第十四條 我校在讀的全日制專科生,具備以下所有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擔任學生干部: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理想信念堅定,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入校以來未受過紀律處分,并能及時向學校反映身邊的違法違紀行為。
(四)品行端正、誠實守信,積極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的覺悟和能力。
(五)學有余力、學業優良,入校以來無課程考試不及格及重修情況。
第十五條 校、系兩級共青團組織、學生會組織的學生干部除須符合第十三條所列全部基本條件外,應為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
第十六條 學校各級共青團委員會中的學生委員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基層組織選舉規則》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其他學生干部的選拔細則由校團委負責制定,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十七條 學校各級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工作規定》《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選舉產。
第十八條 學校各級學生自律委員會的學生干部的選拔細則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制定,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十九條 學校各學生社團的學生干部的選拔按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其他學生組織的學生干部的選拔細則由其設立單位負責制定,由校團委審查,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干部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每屆任期為一年(包括試用期),可連任一次;任職未滿一年的學生干部,一般不予出具學生干部履歷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生干部可兼任,但兼任一般不超過兩個職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工作遵循集中選拔、分散選拔相結合的原則。其中,集中選拔用于大規模更換學生干部,由學生(招生)工作處、校團委統一組織,一般于每年3月份完成;分散選拔用于選拔人員填補離職或免職產生的空缺,由學生干部管理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應于學生干部選拔結束后的1周內將選拔結果報學生(招生)工作處、校團委審核。校團委的學生委員、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還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黨委、上級團組織、江西省學生聯合會報備。
第二十五條 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應為所轄學生干部建立管理檔案。在學生任期內,做好完善、保管學生干部管理檔案工作;學生畢業時負責將完成履職任期的學生干部管理檔案裝入畢業生檔案,作為學生干部履歷證明。檔案一般包括個人情況、任職情況、履職情況、工作總結、考核評價和獲獎情況等。
第五章 教育培養
第二十六條 政治學習。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每周須組織開展1次政治學習。政治學習應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重點,以提升政治素質、增強紀律觀念為目的。
第二十七條 業務培訓。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每學期須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不少于20學時。業務培訓應以培訓組織策劃、溝通交往、情緒管理、挫折抵抗、禮儀形象等職業通用技能為重點,以提升職業素養、增強履職能力為目的。
第二十八條 內部活動。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每學期須組織開展內部活動不少于2次。內部活動應以素質拓展訓練、讀書分享活動、文化體育活動、志愿服務活動為重點,以提升情操修養、增強綜合素質為目的。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學生干部使用單位應成立學生干部考核評價小組(以下簡稱考評小組)負責本單位學生干部的考核評價工作,小組成員包含本單位負責人、具體負責學生干部使用的教師、學生干部代表、普通學生代表等。
第三十條 學生干部的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個等級。其中,考核評價等級為優秀、良好的人數分別不得超過學生干部總數的30%。
第三十一條 學生干部的考核評價每學期開展1次。學生干部管理單位選拔應于考核評價結束后的1周內將考核評價結果報學生(招生)工作處或校團委審核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干部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綜合考評加分、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獎懲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生干部考核評價結果可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予以綜合素質、第二課堂加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工作積極分子等榮譽獎項,用于對品學兼優、表現優秀、工作突出的學生干部進行激勵、表彰。優秀團干部評選具體評選細由校團委制訂,優秀學生干部、工作積極分子等則由學生(招生)工作處制定。各級各類學生組織如需另設榮譽獎項,需使用單位制定評選細則報學生(招生)工作處審查,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生(招生)工作處、校團委每學年對各學生組織學生干部管理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將影響該組織本學年評優評先指標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干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免去其學生干部職務,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一)任職期間學習成績不達標者。
(二)考核評價不合格者。
(三)受過紀律處分者。
(四)未及時向學校反映身邊的違紀違法行為者。
(五)工作中不履行職責,出現嚴重工作事故者。
(六)未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引起不良輿論,對學生干部隊伍產生不良影響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團委負責解釋。其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