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和我校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處理學生中出現的各類安全事故,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教育先行、預防為主、保護學生、明確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學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明確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學校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注冊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負責人,成員由學生(招生)工作處、保衛處、校團委、教務處、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財務處等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我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八條 學生(招生)工作處、保衛處是我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我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學生(招生)工作處側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和辦理學生人身保險,并參與學生安全事故處理。保衛處側重進行校園安全防范、設施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并參與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工作職責,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九條 學校各系是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單位,應明確一名成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系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條 學校各有關部門要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并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我校實際和學生特點適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各系每學期都要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適當的方式,經常對學生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事故及應對自然災害的教育,使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學生應自覺學習安全防范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十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機結合,要通過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使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把因心理障礙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全校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校園和學生宿舍區實行門衛制度,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佩戴?;栈虺钟凶C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對進入學生宿舍的校外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宿舍并向學校保衛處報告。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校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斗毆和賭博,禁止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嚴禁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學生應注意飲食衛生,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
第十九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他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文娛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物損失;
(三)在專業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 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財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并必須有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一)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寢室,不得私配、轉借寢室鑰匙;
(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寢室內留宿非本寢室人員;
(三)學生不得私接電線和違章使用電氣設備,違者- 一經發現,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氣設備;
(四)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焚燒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亂扔煙頭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自覺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無故晚歸或查寢缺勤。晚歸者應如實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并進行登記;
(六)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寢室內不存放大額現金;
(七)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離開寢室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八)來往宿舍和學校時應切實注意交通安全,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時,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縮小影響,并及時向學校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或公安部門處理。學校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以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學校支持和鼓勵學生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 般傷害后,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后,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
事故發生后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及時與公安人員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經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后,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教學 、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校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承擔責任,并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 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未經學 校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內正常學習 、生活及由學校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學??梢暰唧w情況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患者的學生,應予退學,由其家長負責領回。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退學學生應回其家長所在地,由當地民政、勞動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第三十三條 因病死亡或責任不由學校承擔的意外死亡的學生,學校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勺们橛枰砸淮涡越洕a助用于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將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者,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給予紀律處分按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由學校處理的,可向學?;驅W校上一級部門申訴;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可向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對申訴答復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