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人員“六不準”
1、不準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guī)定。
2、不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3、不準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準協(xié)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
5、不準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禮品、現(xiàn)金、有價證券。
6、不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招生“十項禁令”
1、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
2、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guī)變更錄取學校;
3、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等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
4、嚴禁高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5、嚴禁高校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招生現(xiàn)場咨詢活動;
6、嚴禁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guī)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xié)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yè)”等承諾吸引生源;
7、嚴禁高校開展惡性生源競爭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愿甚至欺騙考生入學;
8、嚴禁高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guī)發(fā)放錄取通知書;
9、嚴禁高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10、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準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
招生工作“十公開”
1、招生政策公開;
2、高校招生資格公開;
3、高校招生章程公開;
4、高校招生計劃公開;
5、考生資格公開;
6、錄取程序公開;
7、錄取結果公開;
8、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
9、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
10、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開。
高校招生“三十個不得”禁令
1、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臺含有違規(guī)“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
2、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yōu)惠政策;
3、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guī)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
4、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招生計劃和規(guī)定的項目范圍;
5、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
6、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
7、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xù);
8、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
9、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xù);
10、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guī)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yè);
11、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后違規(guī)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12、各高校不得發(fā)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
13、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guī)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14、不得擅自規(guī)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guī)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
16、不得違反規(guī)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yè)、錄取優(yōu)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
18、不得在發(fā)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huán)節(jié)更改考生錄取專業(yè);
19、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yè)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yè)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yè);
20、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guī)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xié)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yè)”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21、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22、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guī)錄取考生;
23、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
25、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
26、不得未經考核發(fā)放專業(yè)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
27、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28、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30、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高校考試招生管理工作八項基本要求
1.堅決落實主體責任。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qū)域內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把關、親自協(xié)調、親自督查,慎而又慎、細而又細、實而又實做好各方面工作,該管的必須管好,杜絕草率大意、粗糙行事。考試招生中的責任事故,要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2.堅持依法依規(guī)決策。高校考試招生中的重大事項決策,必須依法依規(guī)對決策的主體、依據、內容、權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凡是沒有決策依據或決策依據不充分或超出本單位決策權限的,必須請示上級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不得提交決策。
3.充分開展論證評估。堅持問題導向,廣泛聽取和吸納相關意見,凝聚各方共識。重大問題,要建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論證評估制度,認真開展科學性、可行性論證和數(shù)據模擬測算,全面評估決策風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和應對口徑;未經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4.嚴格執(zhí)行決策程序。嚴格執(zhí)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制度,把嚴格決策程序與遵守黨的紀律規(guī)矩結合起來。參會成員要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并說明理由,會議過程須做好詳細記錄,并按規(guī)定存檔保存。重大問題決策要及時向省級黨委、人民政府匯報,必要時,要向教育部報告。
5.嚴密考試全程監(jiān)管。嚴格執(zhí)行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考務管理等工作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考前試卷保密的各項工作流程和關鍵節(jié)點、關鍵人員的管理,確保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fā)、施考、評卷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安全保密,程序嚴密。所有環(huán)節(jié)必須建立臺賬記錄制度、多人相互監(jiān)督和責任共擔機制,做到有據可查和責任可究。
6.嚴肅執(zhí)行招生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個不得”等工作禁令嚴格審查考生報考資格、投檔資格和錄取資格,建立健全過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規(guī)范、監(jiān)督有效的錄取工作機制。嚴格執(zhí)行高校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規(guī)范公開程序和內容,提高信息公開時效,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7.嚴格信息發(fā)布審核。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準確、全面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建立健全信息發(fā)布機制,重要信息須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或高校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堅決杜絕因宣傳內容不規(guī)范不準確、宣傳解讀不到位引發(fā)社會不良影響。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涉及高校考試招生重大事項未正式決策和發(fā)布之前,須嚴格保密,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向社會發(fā)布。
8.穩(wěn)慎做好輿情處置。組織專門力量密切關注網上輿情信息,爭取第一時間掌握,贏得處置主動權。對不實信息、網絡謠言和非法煽動言論,要及時發(fā)布正面聲音,協(xié)調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對經研判屬實的輿情信息,要快速查處,第一時間回應。對于重大事件,要審慎研究決策,避免問題帶來問題、輿情引發(fā)輿情。
(來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