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與核心要求
1. 政策依據與目標
《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其制定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旨在推進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保護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撐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2. 適用范圍
《辦法》依托國家統一建設的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為自然人提供網號、網證申領及身份核驗服務。網號和網證作為網絡身份符號和網絡身份認證憑證,可用于互聯網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服務中非明文登記、核驗自然人真實身份信息。
二、核心內容解讀
1. 責任主體與職責分工
國家層面:國務院公安部門與國家網信部門牽頭,會同國務院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管理,配合公共服務相關工作的實施。
公共服務平臺:是服務的技術載體,由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為自然人提供網號、網證的申領及身份核驗服務。
2. 用戶權利與義務
自愿申領: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可自愿申領網號、網證。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申領。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申領網號、網證的,應當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申領。
身份核驗:互聯網服務需核驗用戶身份時,可使用網號、網證依法進行登記、核驗。不滿十四周歲的自然人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的,應當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3. 互聯網平臺義務
自愿接入:鼓勵互聯網平臺按照自愿原則接入公共服務,支持用戶使用網號、網證核驗身份。
禁止重復索權:用戶通過網號、網證登記、核驗身份并通過驗證后,平臺不得要求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用戶同意除外)。
平等服務:保障使用網號、網證的用戶與其他用戶享有同等服務。
4. 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
最小化原則:公共服務平臺僅收集必要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需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境內存儲: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原則上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應急響應:發生網絡運行安全、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結語
目前,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已經上線運行,廣大用戶可通過國家網絡身份認證APP申領并使用網號、網證,以便在互聯網服務及有關部門、行業管理中非明文登記、核驗真實身份信息,減少相關服務管理環節對個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實現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見”,同時降低互聯網平臺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投入成本。
四、原文鏈接:
https://www.cac.gov.cn/2025-05/23/c_17497111078354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