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在嚴肅校規校紀的同時,進一步引導和幫助受處分的學生吸取教訓,改正錯誤,積極上進,努力成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處罰的;
(二)畢業學年受到處分但處分考察期未滿六個月的;
(三)在校期間累計受到兩次及以上紀律處分;
(四)超過處分解除申請期限的;
(五)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
第四條 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 基本條件: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考察期限為六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考察期限為十二個月。處分考察期計算以處分決定書確定的時間為計算起始點。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自處分考察期滿之日起至畢業時止可以向學院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處分考察期未滿不得申請解除。
畢業學年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考察期已滿六個月的,可在畢業前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2.真誠悔改,能主動接受教育和指導,并每三個月按時向所在系輔導員提交一份書面匯報材料(含學習情況、日常表現、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情況);
3.勤奮學習,積極上進,處分考察期內未出現學風不良的記錄;
4.遵紀守法,熱心公益,樂于奉獻,積極參加志愿服務和學院組織的活動。
(二)除符合基本條件外,學生在考核期內,應當分別符合下列具體條件:
1.申請解除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自受處分以來,學生學習成績有進步,綜合素質測評良好,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累計二十四小時以上。
2.申請解除記過處分的,自受處分以來,學生學習成績明顯進步,綜合素質測評良好,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累計三十六小時以上。
3.申請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自受處分以來,學生學習成績明顯進步,綜合素質測評良好,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累計四十八小時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校級以上榮譽稱號;
(2)在校級及以上學科競賽或者文藝、體育等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3)在校級及以上創新創業項目中表現突出;
(4)有其他經學院認可的突出表現。
(三)在校期間有重大貢獻,重大先進事跡受到省、市級以上表彰,響應國家重大戰略號召,升學、公務員考試錄取等情況且表現良好,可以申請解除原紀律處分。
第五條 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學生,應當在考核期滿時,向所在系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書,申請人所在系應在收到解除處分申請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所在系無故拒絕受理,或者收到申請后不予以答復的,申請人可以在所在系受理時間屆滿后,直接向學院學生(招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招生)工作處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所在系。
第六條 解除處分的工作程序:
(一)個人申請:受處分學生應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具體條件,由學生本人下載并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交于輔導員審核。
(二)班級評議:輔導員組織班委會、團支部干部、學生代表或者全體學生聽取申請解除處分學生陳述意見,組織民主評議;向各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各系審核:
1.各系根據學生的申報材料和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召開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學生申請解除處分事宜進行審議,審議情況和結果需形成會議紀要;
2.各系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根據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在“所在系綜合意見”欄內簽署是否解除處分的意見,并簽字確認,加蓋系公章;
3.各系對當批次學生處分解除事項成書面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解除處分學生基本情況、學生處分起始時間、處分緣由和學生所在系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
4.各系將當批次學生處分解除申請材料紙質版(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思想匯報、受處分學生考核期間的獲獎證書原件、學生違紀處分解除工時證明表、班級民主評議結果)、原處分決定復印件和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匯總表一并報送至學生(招生)工作處。
(四)學院審批:學生(招生)工作處對各系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后,提出解除處分的處理建議,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一周;
解除警告、嚴重警告的,由學生(招生)工作處根據學生所在系意見做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解除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由院長辦公會召開會議研究決定。
(五)對解除處分的學生,應當出具決定書,并在校內公布。決定書由各系負責送達學生本人。
(六)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由學生(招生)工作處闡明原因,出具不解除違紀處分決定書。學生可在接到不解除違紀處分決定書后2 個月內向出具決定書的職能部門提出復議。對該決定書只允許申請復議一次。
(七)解除受理。根據我校實際,每年處分解除受理時間集中月份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
第七條 各系應當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處分學生日常考核檔案,由輔導員及時記錄受處分學生的日常表現,并整理歸檔;
(二)違紀處分文件下發一周內,各系輔導員要及時找受處分學生談話,并將談話情況記錄歸檔;
(三)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文件下發后,應當及時就本人所犯錯誤的認識和對改正錯誤的承諾寫出一份書面材料;以后每三個月應當針對自己的實際表現寫出書面思想匯報,上交輔導員。輔導員要高度關注受處分學生的表現,并及時給予正確的教育與引導。
第八條 申請解除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申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取消其申請解除紀律處分的資格。
第九條 對學生違紀相關材料和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一并如實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條 本規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 2022 年3月9日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開始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 |
姓名 | | 學號 | | 性別 | |
所在系 | | 專業 | | 年級 | |
受處分類別 | | 受處分時間 (以正式文件為準) | |
何原因受處分 | |
處分考察期 ( 個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同意解除其處分的學生占該班級學生總數的比例 | |
具備的解除違紀處分條件 (考察期內) | 有無再違紀違規情況 | |
各學期綜合測評情況 | 學期 | 班級排名/總人數 | 不及格科目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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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匯報情況 | 第一次:20 年 月 日 第二次:20 年 月 日 第三次:20 年 月 日 第四次:20 年 月 日 |
參加志愿服務情況 | 累計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工時。 |
其他突出表現(學科競賽、文藝體育、創新創業等) | |
輔導員意見 | 輔導員簽名: 年 月 日 |
所在系綜合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學生(招生)工作處審核意見 | 簽章: 年 月 日 |
學校審批結果 | 簽章: 年 月 日 |
備注:1、請在交表時附上學生本人的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
2、 解除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申請僅需學工審核通過,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申請需由主管校領導簽字。
3、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學生(招生)工作處留存;一份由系部留存。
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工時證明表
姓名 | | 學號 | | 性別 | |
所在系 | | 專業 | | 年級 | |
受處分級別 | | 受處分時間 (以正式文件為準) | |
受處分原因 | |
處分考察期 ( 個月)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志愿服務時長 證明 | 經查詢志愿服務相關記錄,從 年 月到 年 月時間段,該生志愿服務時長為 工時。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校團委審核 意見 | 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