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提升我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充分發揮學生潛質和特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適應國家和社會需求,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技術技能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要求,規范學生轉專業管理工作,現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堅持以生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升人才培養質量,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
第二條 注重學生個性發展,尊重學生的興趣和愛好,發揮學生的優勢和專長,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 學生轉專業以符合現有辦學條件、規模設置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每個專業允許申請轉專業總人數必須合理控制。
第四條 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公開、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申請、相關系、學校審核合格的可以轉專業: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的;
(三)原專業學習確有特殊困難,但仍能在其他專業繼續學習,有足夠證明材料的;
(四)政策或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使學校專業發生合并、撤銷等,學校征得學生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五)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者。
第六條 在籍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的,可根據個人志愿優先選擇專業。
第七條 在籍生休學創業復學的,在提供相關創業證明材料后,可根據個人志愿優先選擇專業。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未在學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學習未滿一學期者;
(二)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者;
(三)低學歷層次轉向高學歷的層次者;
(四)不同招生錄取批次者;
(五)特殊招生類別(單獨招生、“中高職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貫制”、定向就業、委托培養、藝體類等)錄取者;
(六)非國控專業轉向國控專業者;
(七)不同專業大類者;
(八)已轉過學或轉過專業者;
(九)惡意拖欠學費者;
(十)記過(含)以上處分期間;
(十一)應予退學者;
(十二)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間;
(十三)其他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者。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教務處于第一學期中就轉專業工作下發《通知》。各系按照教務處《通知》要求,根據本系實際,制定轉專業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兩個主要內容:一是擬接收的專業、名額、接收條件、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二是擬轉出的專業、名額、轉出條件等。各專業轉入和計劃轉出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專業實際招生的10%以內。各系以文件形式報送教務處。
第十條 教務處組織對各系提交的學生轉專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審批通過后對各系情況進行匯總,公布。
第十一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向所在系提交《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次、一個專業。《審批表》一經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二條 各接受申請轉出、轉入系同時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結束后,在各系公示審查結果及考核接收要求,公示時間5天。
第十三條 各接受申請轉入系統實施考核,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在本系統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轉出系和擬轉入系在《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相關系將《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報教務處。教務處簽署意見后,將結果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經教務處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五條 接收單位應及時組織獲批轉專業學生統一辦理有關手續。獲批學生不按規定辦理手續者視為放棄,將被取消獲得的轉專業資格,不得再次提出轉專業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對轉專業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相關關系或教務處提出申訴。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獲批后的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轉入獲批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和轉入專業相同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和轉入專業不同的,轉為選修課學分;轉入專業已經開完,轉入學生尚未修讀的課程,應重新修讀,參加考核。
第十九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以實際就讀年限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2021年8月17日校領導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通過之日開始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