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院正常生活學習秩序,創建團結和諧、文明向上、安全衛生環境,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未經批準,學生不得私自開展校園經營活動,如出售各類商品,尤其是煙酒、撲克等。
二、各班級輔導員負責本班教育、監管,要采取得力措施查處本班學生未經批準在校園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加強對學生教育管理,確保本班學生無違反規定的行為。
三、學生(招生)工作處、各系不定期到各教室、實訓室、寢室檢查。一經發現學生未經批準開展經營活動,調查落實其姓名、所在班級,記錄在案,并對學生進行相應處理和處罰。
四、輔導員、宿管會每天查寢,檢查學生寢室有無出售商品情況,如發現學生在寢室未經批準開展經營活動,調查落實其姓名、所在班級,并記錄在案,通知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報系部對學生進行相應處理和處罰。
五、如有學生違反本制度,一經查出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若出售煙酒、撲克等商品,一經查出將給予記過處分。
六、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凡有違紀記錄的學生,取消本學年“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等評選資格。
七、全校師生對學生在校園內未經批準開展經營活動的違紀行為,均有勸阻、舉報的權利與義務。
八、此規定從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以上規定,希望全校學生自覺遵守并相互監督,為創建平安、和諧校園做出努力。
九、本辦法自2022年8月17日起實施。
十、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