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聯合制定的《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贛教發[2019]6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的迫切需要。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將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 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與教育部門、人社部門學生信息實行定期、動態比對,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陽光操作,各系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認定對象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辦法中的學生是學校招收的專科學生。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對象包括以下14類:
1.脫貧家庭學生
2.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
3.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
4.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
5.低保家庭學生
6.低保邊緣家庭學生
7.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8.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
9.其他低收入學生
10.孤兒
11.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12.殘疾學生
13.殘疾人子女
14.烈士子女
第三章 認定原則
第七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八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九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四章 認定依據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主要依據以下因素: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家庭學生、孤兒學生以及殘疾學生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五章 認定辦法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學校對第1至14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系部提出個人申請,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出具的脫貧家庭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復印件之一核驗。
第十四條 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各系組織學生填寫《南昌健康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須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并承諾所填寫資料真實準確,各系根據學生特點及實際情況可以分別采用或綜合運用實地家訪、個別談話、電話訪談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后再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系部及班級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對其進行認定。
第六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提前告知。各系及班級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個人申請。 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申請表》,其中第1至14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同時提供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出具的脫貧家庭戶登記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低保證、殘疾證(殘疾人子女還需提供戶口證明)等有效復印件之一核驗,第10、14l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提供家庭經濟困難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八條 認定審核。對經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職能部門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學校及各系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貧困檔次。學校、系部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第十九條 結果公示。系部、班級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名單、貧困家庭類型及貧困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及系部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第二十條 建檔備案。 經公示無異議后,要求各系將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匯總,學校匯總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系部、班級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系部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副校長為組長,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各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輔導員為小組組長,成員應包括班干及學生代表等(提交申請認定家庭貧困的學生不能作為評議小組成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八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各系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和資助信息,如造成不良后果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及各系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 系部、輔導員因對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到位、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的學生而未得到困難認定的,一經查實,學校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即日起開始實行。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系可根據本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認定辦法,并報學生(招生)工作處學生資助中心備案。本辦法由學生(招生)工作處負責解釋。